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204號聲請人 莊宜潔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 洪瑋志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狀所載發票日與票載不符,應更正之。
㈣ 陳明 提示日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