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姜宸蓁 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雅尹 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6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