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鄒億武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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