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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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64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現金卡部分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易貸金部分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柒萬零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