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21號
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邱振城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辦理本件土地謄本等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