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21號

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邱振城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辦理本件土地謄本等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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