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0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明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0739號

  被   告 陳明德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德與 陳昱淇 係父女關係,兩人均現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3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陳明德於民國114年3月23日晚間9時許,在上址因不滿陳昱淇在家中製造噪音事情,竟基於家庭暴力之傷害犯意,徒手由下往上攻擊陳昱淇下巴而導致其受有頸椎韌帶扭傷之傷害,嗣陳昱淇至警局提出告訴,始獲上情。

二、案經陳昱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1

被告陳明德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陳昱淇發生爭執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昱淇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之全部

3

告訴人之臺安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因而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陳明德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 佳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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