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李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伯毅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街○○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被告自民國110年1月至同
年7月止扣除押租金後尚積欠之租金共新臺幣(下同)11萬元,
另給付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2,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房屋之價值加計積欠之租金11萬元為斷,至於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
價額。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
或其現值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
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他交易證明),俾核定裁判費應否
補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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