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馬君瀛
被告 蔡尚均
法定代理人 林佑嬬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5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鴻謄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
萬參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零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
一0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鴻謄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