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5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馬君瀛

林琮祐

被告 蔡尚均

法定代理人 林佑嬬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5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鴻謄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

萬參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零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

一0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鴻謄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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