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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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3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陳敬穆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家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崧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
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