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智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述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于述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補充更正「…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行動電話外殼、行動電話機護套、貼紙、手機裝飾品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第10行補充更正「自101年10月間起,接續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光明夜市內,…」及第13行補充「…。嗣於101年10月28日晚上
7時12分許,為警方至上開夜市內當場查獲,…」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于述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接續犯: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于述偉自101年10月某日起至同年10月28日晚上7時12分為警查獲期間內,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科刑:
1、主刑:爰審酌被告于述偉前無任何刑事紀錄,素行良善,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為貪圖小利於夜市擺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營業及合法商家之權益造成損害,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兼衡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至被查獲止大約賣出300多件仿冒商標之商品,獲利大約新臺幣2至3萬元等情(偵查卷第9頁),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危害及犯罪所得尚非甚鉅、因需扶養2名幼子始販賣仿冒商標權商品之動機、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及專科畢業已具通常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2、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故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3、從刑(沒收):至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仿冒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被害人即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一│HELLOKITTY│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外殼、行動││││││電話稽護套、貼紙。│├──┼───────┼────────────┼──────┼─────────┤│二│HELLOKITTY│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手機裝飾品│└──┴───────┴────────────┴──────┴─────────┘附表二:
┌──┬─────────────────┬─────┐│編號│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共192件│││殼││├──┼─────────────────┼─────┤│2│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貼鑽│共47件│││手機殼││├──┼─────────────────┼─────┤│3│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防塵│共12件│││塞││├──┼─────────────────┼─────┤│4│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按鍵│共54件│││貼││└──┴─────────────────┴─────┘(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