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881號110年度上易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景欽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上開當事人、辯護人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黃宗揚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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