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勁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玉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之簽章(需蓋公司大、小章)。
三、請提出請求新臺幣2,250元相關證明資料及其依據以釋明。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