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陳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富順 、 余啟嵩 、 曹秋煌 、 賴啟文 、 徐淯展 、 陳德宏 、 曾俊億 、 李俊霖 及 黃文宏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等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未休之薪資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56,320元部分(被上訴人李富順、余啟嵩、曹秋煌、賴啟文、徐淯展、陳德宏、曾俊億、黃文宏部分各為30,720元暨被上訴人李俊霖為10,560元),不服提起上訴,從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56,32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