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季道溥
魏道密 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6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㈠就上訴人季道溥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佰 陸拾肆萬 伍仟零玖拾捌元【計算式:(即土地面積70㎡×公告現值52,000元)+系爭5號房屋之鑑定價格5,098元=3,645,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㈡就上訴人魏道密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伍佰壹拾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計算式:(即土地面積98㎡×公告現值52,000元)+系爭10號房屋之鑑定價格8,365元=5,104,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分別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