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 陳玟臻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複代理人 陳可軒 被告 周立青 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