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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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 陳玟臻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複代理人 陳可軒 被告 周立青 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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