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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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陳宜均
張玉琳 律師 彭火炎 律師 張宛華 律師被告 謝松宏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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