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陳宜均 張玉琳 律師 彭火炎 律師 張宛華 律師被告 謝松宏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