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951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
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育民」、關係人「 許德 壎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 周德 壎律師」。
原裁定主文第六項關於「許德壎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德壎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