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