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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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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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法定代理人 張簡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力瑋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元為新臺幣(下同)4,386,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