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044號聲請人 蒲鳳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學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6張。。
二、請釋明本票上之發票人英文全名,並釋明其與相對人張學儀係同一人。
三、除票號051769、052243、052157號本票外,請提出拒絕證書。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