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丁澤祥 會計師(即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破產人元祿建設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破產債權人良宇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 代理人 張瀞心 破產債權人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莉 代理人 郭進來 破產債權人朝輝輸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謀 破產債權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代理人 洪寬猛 破產監查人郭進來上列聲請人因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管理人丁澤祥會計師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債權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5,892,565元,優先清償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各為30萬元、10萬元)及事務費4,600元等財團費用,剩餘金額5,487,965元可供分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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