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何致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騏璿黃俊哲廖藜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於106年3月17日陳報狀記載債務人廖藜真係負一般保
證人責任,請查明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聲請事項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