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 佘溪水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被告 蘇炳順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莊典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及訴訟代理人對被告於106年3月10日所提出之新防禦方法即主張公司經註銷登記後無須行清算程序,自無股權移轉可能等語,提出意見。且請兩造針對下列事項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意見:⑴公司經註銷登記後,是否即回復至登記前之原狀?⑵如應回復至登記前之原狀,則本件究應回復至何種狀態,是否為設立中公司狀態?⑶於上開狀態中,依公司法之規定,有無限制發起人股份不得轉讓?⑷兩造願否試行調解。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