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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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77號上訴人即訴外人 黃心斌 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之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固得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7條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訴訟在第一審之當事人為甲○○(原告)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等情,有起訴狀一份在卷為憑,準此,上訴人黃心斌並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其亦未受有委任,是以核諸前開說明,上訴人黃心斌所提起之本件上訴(其誤為提起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