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佛元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有柴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另按發票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而非事實之記錄,故所記載之日,如為曆中所無者,應衡諸當事人之真意後,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發票日為民國99年4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分別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4月30日│197,800元│99年5月11日│AW0000000│├──┼─────────┼───────────┼───────────┼───────────┤│002│99年5月11日│113,200元│99年5月12日│AY0000000│├──┼─────────┼───────────┼───────────┼───────────┤│003│99年5月12日│60,000元│99年5月13日│AY0000000│├──┼─────────┼───────────┼───────────┼───────────┤│004│99年5月20日│60,000元│99年5月21日│A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