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2、3之罪,均減為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3之罪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2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編號2、3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編號2之罪並與不應減刑之編號1之罪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販賣毒品罪│連續施用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85年2月初│85年2月8日│93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084號│度偵字第1024號│度偵字第14508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5年度訴字第191號│85年度易字第461號│93年度桃簡字第2105號││實├────┼─────────────┼─────────────┼─────────────┤│審│判決日期│85年5月2日│85年6月19日│94年1月29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5年度訴字第191號│85年度易字第461號│93年度桃簡字第2105號││決├────┼─────────────┼─────────────┼─────────────┤││確定日期│85年5月24日│85年7月22日│94年5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拘役貳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勞役折算標準│││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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