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憲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范憲宏於民國104年1月12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道路由五權西路往烏日方向行駛,於當日上午10時52分許,行○○○區○○○○道路近高鐵閘道口時,應注意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依標線之指示行駛,亦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從中線車道切入外側車道欲駛出中彰快速道路往高鐵閘道方向行駛,不慎擦撞當時同向在外側車道,由 莊秉譽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莊秉譽受有左肩部挫傷、右軀幹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04年5月5日與告訴人莊秉譽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105年7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