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1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9
月15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95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8%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6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 陸佰 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約據、交易明細單、定儲
利率指數歷史資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