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丁○○
相 對 人 甲○○
之9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10日下午2時18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 委員 黃秀敏
調解 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如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詳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肆仟玖佰零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計付
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