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捌
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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