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捌
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