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1號聲請人 黃水和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以糾正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目的,自不得對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又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黃水和因妨害公務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59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宋松璟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