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邱晨真
被   告  陳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7日前不詳時間,將
其所有之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連同提款
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
欺取財之犯行,致使原告分別於106年3月7日20時40分許
及同日20時5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9,989元、29,989元
至被告上開京城銀行之帳戶,因而受有59,978元損害。因此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失之費用59
,978元。
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9,978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
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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