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陳宏駿
被 告 陳國庭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岡小字第27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9月26日上午9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
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婉怡
書 記 官 高菁蓮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高菁蓮
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高菁蓮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