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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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岡小字第345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邱良興
邱昌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