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47號原告 張惠英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47號行政訴訟裁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裁決處分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