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231號聲請人 楊細九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楊雯卿 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楊細九對相對人楊雯卿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陳報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