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69號
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水公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俊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69號
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水公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