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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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578號

原告 李宗璟

被告 方雅儀 (原名: 方嘉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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