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