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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