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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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0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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