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53號
抗 告 人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致仁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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