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48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張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19日17時1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里區○○路
○段○○巷時,因後車與前車之間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致與由訴外人 林佩蓉 駕駛,訴外人 黃柏涵 所有,原告所承
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
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理
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3,092元(工資:21,743元,零件
:21,349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
因此所生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91之2條、第196條等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等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
人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3,092元,及自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車損照片、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統一
發票、車輛維修保險賠款付承修廠商同意書等影本為證,並
有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
資料在卷可憑,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
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
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43,092元,
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21,743元、零件部分為21,349元,
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
(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年月為105年6月,有汽車行照影
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8年5月19日,應折舊3年,據此
,系爭車輛零件扣除折舊後得請求之費用為5,363元(計算
式如附表),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27,106元
(5,363+21,743=27,106)。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7,106元,及自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
10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1,349×0.369=7,878
第1年折舊後價值21,349-7,878=13,471
第2年折舊值13,471×0.369=4,9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13,471-4,971=8,500
第3年折舊值8,500×0.369=3,137
第3年折舊後價值8,500-3,137=5,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