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4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廉荃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廉荃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
一、陳廉荃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為賺取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於民國111年1月4日晚上11時許,至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7-11超商雙鈺門市」,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輾轉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假冒商家人員聯繫 林俐妤 ,且佯稱:商家網站遭駭客入侵,其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林俐妤陷於錯誤,自同日晚上7時33分許起,陸續匯款轉帳29,986元、29,985元、29,985元、14,988元至陳廉荃系爭帳戶,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該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嗣林俐妤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悉受騙。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認定):
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陳廉荃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就相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書證等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按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潘怡伶
」之指示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予其指定之人,並告知密碼,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及詐欺之犯行,辯稱:「我係在臉書看到應徵工作廣告,並加入對方的LINE,對方表示公司係合法之投注平台pinnacle投注站,可出租帳戶給公司使用,一個帳戶每月可領3萬元,因為她說是合法公司,我當時認為這真的是一份工作,故將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寄出」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地,按「潘怡伶」之指示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予其指定之人,並將系爭帳戶之密碼告知對方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被害人林俐妤於上揭時間、地點遭詐騙集團成員施以上揭詐術,陷於錯誤後,依指示以轉帳方式將上揭款項匯入被告系爭帳戶內,旋遭提領殆盡等事實,業據被害人林俐妤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中國信託銀行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868號函檢送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22至27頁)、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3紙及存摺內頁影本(見警卷第17至19頁)、被告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1份(見偵卷第19至51頁)附卷可佐。足徵被告交付之系爭帳戶遭詐騙集團作為匯入詐騙款項之工具,並藉由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款項等事實,應屬實情,洵可認定。
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
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即不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行為人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帳戶,進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應負相關之罪責。次按幫助犯之成立,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9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之存摺、提款卡,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具強烈屬人性,且為個人理財工具,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他人,一般人均知應妥為保管,縱偶因特殊情況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其可靠性與用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易被作為犯罪工具;近來利用人頭帳戶行詐騙,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再賭博行為於我國除樂透、今彩539、刮刮樂、運彩等之外,其餘均為違法行為。如由合法途徑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有使用金融帳戶供客戶匯款之用,依商業交易常情,應以公司名義申請,無必要使用與公司素無關連、亦欠缺信賴基礎之被告帳戶,作為客戶匯款之用,僅徒增遭被告侵吞風險,此亦為一般社會經驗所得知悉。
㈢查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年滿19歲心智正常,自述國中肄業,從16歲開始從事拆機車、修機車工作3年,月薪1萬8千元,為具有知識及社會經驗之人,對於前開從事詐欺之人利用人頭帳戶之犯罪型態,及應避免自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等節,應有所知悉,且被告自承知悉金融帳戶之申辦並無限制,則他人高價承租帳戶實與常理大相違背,應有認知;其亦明知賭博係非法行為,線上投注異於一般正當營業公司,不用提供勞務,只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即有每月3萬元薪水可領取,顯悖於常理。
㈣況細閱被告與自稱「潘怡伶」者之LINE對話內容(見偵卷第
19至47頁;院卷第37至65頁),經擷取摘要如附表所載。由
對話可知,被告在「潘怡伶」介紹該公司兼職內容、配合方式、租金金額等訊息後,隨即回覆:「我比較擔憂給你們之後,我帳戶被凍結」,在「潘怡伶」保證公司正規合法,租帳戶只是給會員下注使用,沒任何風險,並詢問被告欲配合幾個帳戶時,被告仍表示:「目前先一個就好還是有點不放心!」,甚至隔幾日在「潘怡伶」詢問:「請問是對公司兼職還有什麼不明白的?」被告回覆:「還是感覺有點危險!」、「我們還在討論,主要我們還是都在爬(怕)危險!在想咬(要)怎麼讓自己放心租給你們!」依被告自承:「當時會上網找月領18萬的工作,是因為跟同事有糾紛,急著用錢。對方說我的工作除交帳戶外,只要每月刷存摺就可以月拿三萬元,我知道不用花錢就可以申辦帳戶,每月只要刷簿子就可以領三萬元,我有覺得不合理,但當時沒想那麼多,因急需用錢。對方說拿帳戶是要做線上投注,帳戶交出後我沒辦法確定或防止對方是否會拿來做壞事。當時有告訴對方,目前先一個就好,有點不放心。是想如他們做犯罪的事可以告他們。不放心是擔心他會亂用,怕他拿去給別人,或者借給人家使用或借錢。有問大約什麼時候會寄回來、這樣過去我的戶頭變人頭帳戶?我也有從網路上找租帳戶是不是合法的截圖詢問他們」等語(見本院卷第101至112頁)。顯見被告對於「潘怡伶」之說詞,已屢屢質疑,並未盡信之心態。
㈤另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問:為何你會認為提供對
方帳戶,你帳戶會被凍結?他們做違法的事情,跟你的帳戶
有何關係,你在懷疑什麼?)我沒有多想什麼,我是怕他們
拿去做違法的事情。當時也沒有太多懷疑,就是擔心對方做
違法的事。」等語,足證被告也覺得不合理,但是因急需用
錢,仍上網詢問關於月領18萬元的工作機會,其主觀上顯有尋找偏門快速賺取高額報酬的想法。且被告與對方聯繫時一再表達「怕帳戶被凍結、有點不放心、有點危險、金流乾淨嗎」,甚至傳送找工作被騙帳戶的截圖,足見被告明知交付帳戶及密碼予他人,帳戶不在自己手上,將會有被拿來從事不法行為,及不法資金匯入其帳戶的可能性。綜上,被告從對方回覆已知提供帳戶是要讓線上投注的賭金匯入其帳戶,卻未做任何查證,只在乎能否得到對方承諾之報酬,顯見被告對其帳戶之後續使用情形,即使帳戶遭詐騙集團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之財產犯罪使用,亦與其本意無違;且從對話中,可見被告並未失去一般人應有之辨識能力,是在思考後明知其提供之帳戶會讓不特定人匯入不法款項,可能涉及財產犯罪,仍鋌而走險,以零成本、無勞力之方式,來賺取高額報酬,已意識可能涉及不法,卻只對於自己權益探詢再三,僅顧慮能否取得報酬,即率爾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任意提供他人,其對於可能遭不法使用有所預見,亦不違背其本意,被告具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
㈥綜上被告因經濟拮据,亟需用錢,雖可預見被不法使用,仍
將上開金融資料交予他人,顯然對於該人縱以該金融帳戶作為不法詐騙使用,予以容認,具有幫助詐欺集團利用上開金融帳戶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爰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潘怡伶」所稱之高額報酬,率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對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製造金流斷點,檢警難以追查緝捕,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復斟酌被告矢口否認犯行,然審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態度尚可,此有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司偵移調第952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乙份在卷可按(見院卷第85至86頁),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目前從事家庭代工,月入約6至8仟元,目前與父母弟弟同住、無扶養人等智識程度、工作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觀後效,用啟自新。又被告因年輕識淺誤蹈法網,守法觀念顯有不足,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若被告未能依照緩刑負擔之條件為履行,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修正理由略以:FATF40項建議之第4項建議,各國應立法允許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原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予修正,並配合104年12月30修正公布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至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應適用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未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應屬相對義務沒收,即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按本案被告並未實際收受任何報酬,業經其供述在卷(見院卷第26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有因本件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判決精簡原
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鄭彩鳳
法官陳品謙
法官張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與潘怡伶LINE對話摘要(詳參院卷頁37至65)
編號
日期
時間
傳訊者
對話內容
1.
2021年12月29日
下午
10:56
被告
想了解
2.
下午
10:56
潘怡伶
先跟你介紹一下公司兼職大概內容
有什麼不明白的你直接問我
我們公司是PINNACLE投注站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
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
由於會員輸贏結算匯兌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的帳戶不夠用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
3.
下午
10:56
被告
手機操作即可嗎?
4.
下午
10:57
潘怡伶
租金金額如下
一個帳戶期領10000月領30000
兩個帳戶期領20000月領60000
同個戶名的帳戶最多能夠跟公司配合7個賬戶也就是月領000000
○期10天一個月3期一個月以30天計算
5.
潘怡伶
簡單的說就是你租賬戶給我們公司使用公司給你薪水
你帳戶不用有錢也不用你提供印章或者拉客戶簽賭之類
你賬戶提供給我們公司只是單純給員工輸贏兌匯使用只是放我們公司財物做出入賬而已以前是統一用公司帳戶經常帳目對不起來
所以現在公司調整了一個會員只對一個賬戶投注一個賬戶不能出入太多資金
6.
下午
10:58
被告
銀行帳戶?
7.
潘怡伶
是的
8.
被告
給帳號即可?
9.
下午
10:59
潘怡伶
(回覆)
首先公司財務這邊需要收到您的賬戶核實配合做好薪水檔案隔天就能提前匯出第一期的薪水最後寄回賬戶與合約合約2份您簽字後再寄回一份給財務
我們對會員下注的金額是有所控制的最大也就1000每天的流水在
3000所以這是正常流水也不會有違法事件更不會有稅務產生
10.
下午
11:21
被告
這個工作是我帳號給你們這樣就好嗎?還是有什麼需要我們做的?
11.
下午
11:21
潘怡伶
(回覆)
首先相對你們的薪水來說如果我們沒有帳戶給會員下注而造成的損失簡直可以忽略不計的
12.
下午
11:22
公司財務這邊需要收到您的賬戶核實配合做好薪水檔案隔天就能提前匯出第一期的薪水最後寄回賬戶與合約合約2份您簽字後再寄回一份給財務
你每個禮拜拿存不去銀行刷一次
跟我們公司財務對一次出入帳就可以這就是你的工作內容了
13.
下午
11:23
被告
我的薪水是匯到我給你們的帳號還是?
14.
下午
11:24
潘怡伶
你的薪水你再給我另一個帳號或
者你給我地址用寄給你也OK看你
怎麼方便
公司收到你的賬戶確定能夠正常使用後3個工作日內第一期的薪水就會先給你
例如你第一期薪水是1號領的之後
就是10號20號30號這樣每隔10
天領一期
15.
下午
11:25
被告
我比較擔憂給你們之後我賬戶被凍結
16.
潘怡伶
也可以選擇匯進配合賬戶的存簿賬號看您怎麼方便
17.
下午
11:26
潘怡伶
(回覆)
放心我們都是正規合法的我們租
你的賬戶只是單純給我們會員下注
使用沒有任何風險的
而且配合之前我與財務都是需要先發證件給您的有任何問題公司都會承擔
18.
被告
密碼可以不用給你們吧!
19.
下午
11:27
潘怡伶
(回覆)
配合少數賬戶的情況下只需要發給財務不能發給我我不能接觸這方面賬戶多的請款下需要修改成統一密碼退回後你可以任意修改都沒有關係
(回覆)
沒有密碼財務是無法核實正常配合的
20.
2021年12月30日
上午
2:40
被告
了解
所以這是合約6個月染後我要寄銀行卡給你們使用6個月的意思嗎?
21.
上午
10:25
潘怡伶
不是使用6個月是三天后核實完就會寄回
配合期是六個月期間您可以隨時終止合約只需要提前告知財務即可
六個月後還需要繼續配合需要更換賬戶
22.
下午
1:28
被告
了解!
潘怡伶
請問您這邊需要配合幾個賬戶呢
23.
下午
1:29
被告
目前先一個就好還是有點不放心!
24.
下午
1:30
潘怡伶
(回覆)
可以的相信我您後期會增加配合的
麻煩你把配合賬戶本人的身份證正反面拍給我配合賬戶存簿和提款卡以及薪水賬戶LINE的ID以及你本人聯絡電話我這裡先幫你做薪水存檔上傳財務
(下略)
25.
1/3(一)
下午
4:57
潘怡伶
安請問是對公司兼職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嗎
26.
1/4(二)
下午
5:54
被告
還是感覺有點危險!
27.
下午
5:59
潘怡伶
這樣吧我與財務這邊都先把證件提供給你保障但是需要先說清楚證件不能作為任何使用
您這邊可以添加一下財務
zhong640822
28.
下午
6:22
被告
好的
29.
下午
8:59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紹介朋友來!
我什麼福利或是?
30.
下午
9:36
潘怡伶
OK你介紹來跟公司配合的配合滿1個月一本一期另外給你抽成3000
您自己這邊是需要先配合一個賬戶對嗎
31.
下午
9:39
被告
我們還在討論
主要我們還是都在爬危險!!在想咬怎麼讓自己放心租給你們!
32.
潘怡伶
您先看看看完我會收回確認配合後我會提供
33.
下午
9:40
被告
好的
34.
(下略)
35.
下午
10:04
潘怡伶
存簿與提款卡財務核實核實後與合約一同退回
36.
被告
你們合約要先給我簽吧!
37.
下午
10:05
潘怡伶
38.
被告
不然過去被怎樣了!我們没保障欸
39.
下午
10:06
潘怡伶
(回覆)
合約是這樣樣版都是一樣的而且
財務是需要確定您的賬戶是正常配合後才會擬定合約
這您都可以方便
我先把證件提供給您吧記得不能做任何使用
【傳送潘怡伶身份證照片】
40.
下午
10:08
被告
我的意思是你們應該先把合約寫好
寄過來我填一填一張我自己留!另一張我在跟存摺和卡一起寄過去給你們才對吧!
這樣雙方都有保障!
41.
下午
10:09
潘怡伶
我明白的意思但是這樣財務會耗費很多不必要的時間原本就忙加上年前名額比較緊缺這樣您也是可以比較早拿到薪水的
而且我的證件您都可以保存有任何問題您都可以走法律程序
而且合約不管是先寄後寄內容都是一樣的前提是需要您的賬戶可以正常配合後財務這邊才不會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對於您來說不管是名額還是薪水方便也是比較好的
42.
下午
10:16
被告
合約還是現簽完比較安全吧!
43.
下午
10:17
潘怡伶
(回覆)
瞭解是有不法詐騙份子模仿利用我們公司名義進行詐騙但是跟我們公司都是完全不一樣的
44.
被告
你們公司名是什麼?
45.
潘怡伶
寄合約需要三天等您再寄回來已經是一周這樣名額都沒有的
46.
被告
有名片嗎?
47.
潘怡伶
我們是線上投注
48.
下午
10:18
被告
了解!
所以我現在該做的是?
49.
下午
10:19
潘怡伶
財務那邊您可以截圖給她讓她也把證件發給您
(回覆)
請問您到7-11需要多久呢
50.
被告
(回覆)
您跟她說一下好了謝謝
51.
下午
10:20
(回覆)
不用五分
52.
(下略)
53.
下午
10:22
被告
大約什麼時候會寄來?
這樣過去我的戶頭變成人頭帳
54.
下午
10:24
潘怡伶
(回覆)
我們不是要人頭或是其他的如果我們要人頭的話直接外賣買就可以沒有必要那麼麻煩還要匯薪水給你人頭戶不能長期合作我們公司薪水先給就是為了保證妳的存簿跟提款卡可以長期配合
55.
下午
10:26
被告
我現在要知道的是!我現在寄出去這些流程是怎樣跑的!我要了解!全部好了寄回來大約要多少時間
我當然要趕快拿回我的東西這樣我比較放心
56.
下午
10:27
潘怡伶
(回覆)
您今晚寄出公司是7號會收到您的賬戶8號核實後就可以會出第一期的薪水9號寄回賬戶與合約
7-11全天寄件都是兩天
57.
下午
10:28
被告
合約不是要雙方簽嗎?
你們寫完寄過來給我寫完在寄回去吧?
58.
下午
10:29
潘怡伶
寄給您的合約是兩份財務都會蓋章好您簽字後只需要寄回一份回公司就可以了
59.
被告
手印也都要蓋呀
60.
潘怡伶
(回覆)
是的
61.
被告
了解!
62.
(下略)
【被告至7-11寄送及討論介紹朋友提供賬戶之獎金】
63.
1/10(一)
下午
12:11
被告
我領錢帳號更改一下!
玉山這隻有點問題!
64.
下午
12:27
潘怡伶
(回覆)
OK我會發給財務
65.
下午
1:53
被告
你們金流都乾淨嗎?
66
下午
2:03
?
67.
下午
3:23
潘怡伶
是的啊
68.
下午
3:33
被告
那就好!
玉山就是這樣被用沒了
69.
潘怡伶
肯定的
70.
下午
3:37
被告
唉....
71.
下午
3:38
潘怡伶
放心不是我們這邊的問題
72.
下午
3:39
被告
我知道!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