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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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