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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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 鍾筱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到期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吳仁超中國信託商業銀│99年7月31日│10,400元│HY000000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3613││││花蓮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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