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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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李哲俠
被   告  林雨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主張詐欺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返還所詐得之新臺幣(下同)1萬2400元(見本院107年
度店小字第1483號卷《下稱店小卷》第48頁);嗣於本院民國
108年4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主張以伊交付被告1萬2400元為
借款,依據借款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見店小卷第60頁
)。查原告變更後主張之原因事實與起訴主張交付1萬2400元
予被告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因須錢孔急,自92年5月26日起至同年6月27日
止,陸續向伊借款共計1萬2400元(借款日期、金額如附表所
示,下稱系爭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嗣經伊催討均未返還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萬2400元,及自9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伊從未向原告借款,但因時間久遠,伊不記得原告
匯款之原因為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本件兩造之爭點: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1萬2400元,依據借款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是否有理由?
以下茲就兩造之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約,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次按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
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
方克成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當事人間須具備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且金錢已為交付,
始能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㈡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1萬2400元,雖提出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憑條(下稱存款憑條)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1頁)。惟
查:存款憑條僅能證明原告於92年5月26日、同年6月2日、同年
月9日、同年月27日分別將1000元、3000元、200元、200元,總
計4200元存入被告帳戶,至其原因為何,尚不能自存款憑條之
記載推知。因此,原告縱將4200元存入被告帳戶,尚不足以證
明係基於借貸之意思而為該金錢之交付,難認兩造間成立原告
所主張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借款關係。
㈢又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6月3日向伊借款8000元(如附表編號3所
示),伊依被告指示交付予其房東乙節,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
以證明。從而,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借款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借款,為無理由。
綜上所述,原告依借款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2400元,及
自9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
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
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柏志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編│日期│金額(新臺幣)│交付方式│
│號││││
├─┼────────┼───────┼────────┤
│1│92年5月26日│1000元│匯款│
├─┼────────┼───────┼────────┤
│2│92年6月2日│3000元│匯款│
├─┼────────┼───────┼────────┤
│3│92年6月3日│8000元│以現金交付予被告│
││││指定之人即其房東│
├─┼────────┼───────┼────────┤
│4│92年6月9日│200元│匯款│
├─┼────────┼───────┼────────┤
│5│92年6月27日│200元│匯款│
├─┴────────┴───────┴────────┤
│總計:1萬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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