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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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正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正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3所處之刑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4年3月5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附表備註欄所載各罪前經定應執行之情事,本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附表:受刑人王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102年6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訴字第1501號│102年度訴字第1501號│102年度訴字第1005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0月17日│103年10月17日│102年10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7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2月11日│103年3月19日│102年12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4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受刑人王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日│102年8月31日│102年9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訴字第1005號│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0月21日│102年11月27日│102年11月27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0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4月10日│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3-4前經定應執行有│編號5-6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期徒刑1年5月。││└──────┴───────────┴───────────────────────┘附表:受刑人王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7│8│9│├──────┼───────────┼───────────┼───────────┤│罪名│轉讓禁藥│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中旬│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696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9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2年訴字第117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31日│103年2月11日│103年2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4月8日│103年2月11日│103年4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8-9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受刑人王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6次)│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5次)│├──────┼───────────┼───────────┼───────────┤│犯罪日期│102年4月9日│102年4月底某日│102年8月23日│││102年4月12日││102年8月24日│││102年4月27日││102年8月29日│││102年5月5日(2次)││102年8月31日│││102年5月6日││102年9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85號│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38號│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9月15日│103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38號│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2月17日│104年1月9日│104年1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編號11-1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年。││└──────┴───────────┴───────────────────────┘附表:受刑人王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㈤┌──────┬───────────┬───────────┬───────────┐│編號│13│││├──────┼───────────┼───────────┼───────────┤│罪名│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1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