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27號上訴人 許陳金絲
黃徐金蓮 被上訴人 林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上訴人許陳金絲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
二、就上訴人黃徐金蓮部分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呂烱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