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 李昭 和被上訴人 楊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00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盧昱蓁